景德镇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
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代理机构: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等文件精神,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力争全市营商环境进入全省一流行列,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现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推行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自2022年6月1日起(指6月1日以后发布采购公告的项目),景德镇市所有辖区内政府采购项目,实行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
二、信用承诺对象
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内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内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推行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制。
三、承诺内容、形式及应用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简化。简化后,供应商只需以书面形式提供规定格式的《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详见:附件1),即可替代以下材料:
1.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四、不适用承诺的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五)项及第二款所规定的条件,不在承诺范围内。
(二)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五、信用承诺应用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函(书)即可,不再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提供了符合国家相关证明材料,但未提供承诺函(书)的也要予以认可,不得将其作为投标无效(或响应无效)。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附件),无需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
六、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承诺的,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在省级以上指定媒体公示。
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