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腾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省腾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敖阳街道沿河东路45号
被投诉人:万载县政府采购中心 万载县湘鄂赣革命纪念馆
通讯地址:万载县沿河西路262号
万载县阳乐大道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万载县湘鄂赣革命根据地旧址安防工程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编号:中心-WZ2022-10,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的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9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起投诉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2年9月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展相关调查工作,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投诉事项:评分办法商务部分3.1条(成功案例)1、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开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与本项目类似(文物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施工经验)的,每提供1个得2分,最多得8分。
事实依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评分依据要提供文物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施工的业绩,属于违反相关法规。
投诉请求:建议删除不符合法规的(文物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施工经验)
2、投诉事项:评分办法,技术评分2.3-2.6条【评审依据:提供公安部监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
事实依据:以上2.3-2.6条【评审依据:提供公安部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扫面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具有明显指向项。
投诉请求:建议把提供公安部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改为提供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
3、投诉事项:评分办法商务部分3.3(1-2条)1.拟派本项目经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电专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和高级技术职称的得2分;2.拟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具备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和高级职称的,得1分。
事实依据:物资采购不能设置不相关条件的项目经理...
投诉请求:人员和项目没有直接关系,建议删除此条评分办法
4、投诉事项:评分办法商务部分3.3(第3条)3、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团队人员(不含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①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技术专业工程师7名(含)以上的,得4分;②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技术专业工程师,5-6名(含)的,得3分;③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技术专业工程师,3-4名(含)的,得1分;【评审依据:提供以上人员有效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关键页)及其企业为其缴纳】
事实依据:本次项目的核心产品标书明确为:网络存储设备,数量只有1台,具体参数如下:(机架式,4U24盘位,服务器架构,64位多核处理器,16GB缓存(可扩展至32GB),高效冗余电源,4个千兆网口,包含380TB企业级存储容量支持音频直存,1230Mbps接入宽带,VRAID2.0网络协议:RTSP/ONVIF/PSIA/SIP(GB/T28181)此设备为生产厂家成熟产品,常规操作即可,充电设置固定IP即可,评分办法要求提供除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以外还要7名高级及以上职称工程师,这个人员配置和本项目无关,违反相关规定。
投诉请求:人员和项目没有直接关系,建议删除此条评分办法
5、投诉事项:申请人资格要求2.5条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事实依据:本项目不是工程招标,是政府物资采购项目,资质和项目无关,并且排斥中小企业。
投诉请求:此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删除或改为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被投诉人称:
1、投诉事项:评分办法商务部分3.1条(成功案例)1、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开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与本项目类似(文物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施工经验)的,每提供1个得2分,最多得8分。
被投诉人回复:
本采购项目的建筑性质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基于国保单位建筑本身重要性与特殊性,需要一定施工经验的公司,可以通过以往同类施工经验,更好的保护文物本体;其次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全工程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国家文物局2014年12月16日出台《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设计施工单位要求:从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防雷工程方案设计、工程施工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计、施工或者设计施工一体化的甲级(或者一级)资质,且具有一定的文物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施工经验。综上所述,此条设置符合法律要求,故质疑不成立。2、投诉事项:评分办法,技术评分2.3-2.6条【评审依据:提供公安部监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
被投诉人回复:
本项目为安防建设项目,要求公安部出具的检测报告与采购需求相关,且公安部检测机构有5所,任何制造商、委托人均可向其委托检测,不属于对投标人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该评审因素与所需的货物质量相关。此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质疑不成立。3、投诉事项:评分办法商务部分3.3(1-2条)1.拟派本项目经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电专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和高级技术职称的得2分;2.拟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具备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和高级职称的,得1分。
被投诉人回复
:本项目的建筑物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基于此项目本体建筑的特殊性,需要更专业的团队来参与文物保护工程,确保工程质量避免造成文物破坏。此条设置与采购项目实际需求及合同履行相适应,故质疑不成立。4、投诉事项:评分办法商务部分3.3(第3条)3、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团队人员(不含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①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技术专业工程师7名(含)以上的,得4分;②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技术专业工程师,5-6名(含)的,得3分;③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技术专业工程师,3-4名(含)的,得1分;【评审依据:提供以上人员有效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关键页)及其企业为其缴纳】
被投诉人回复
:本项目的建筑物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基于此项目本体建筑的特殊性,需要更专业的团队来参与文物保护工程,确保工程质量。此条设置与采购项目实际需求及合同履行相适应,故质疑不成立。5、投诉事项:申请人资格要求2.5条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被投诉人回复
:本项目是对采购单位原有系统的优化和补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范畴。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国家文物局2014年12月16日出台《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化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设计单位要求:从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防雷工程方案设计、工程施工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计、施工或者设计施工一体化的甲级(或者一级)资质,且具有一定的文物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施工经验。而本项目建筑物又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另招标文件已对中小企业投资设置了专门预留份额,不存在排斥中小企业。综上所述,此条设置符合法律要求,故质疑不成立。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在处理投诉期间对湘鄂赣革命根据地旧址安防工程进行了调查,经查,本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购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范畴,所采购的安防货物需实施安装工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就所投诉事项做出如下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项的规定,应当根据具体项目特点给予区别对待。一是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二是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因此:评分依据要提供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施工的业绩,未违反相关法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该条投诉。
2、本项目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工程建设项目,公安部检测报告是指公安部1所到5所对国家列入安全防卫的产品进行的委托检验报告,任何制造商、委托人均可向其委托检测,要求公安部出具的检测报告与采购需求相关,不具有明显指向性,该评审因素与所需的货物质量相关。此质投诉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不成立,驳回该条投诉。
3、本项目建筑物通过国发〔2006〕19号文件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督发〔2014〕37号)“四、设计施工单位要求从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防雷工程方案设计、工程施工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计、施工或者设计施工一体化的甲级(或者一级)资质,具有一定的文物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施工经验。对于设计施工单位相关资质或者设计施工质量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国家文物局将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应主管部门。”基于本项目本体建筑的特殊性,需要更专业的团队来参与文物保护工程,确保工程质量,避免造成文物破坏。此条设置与采购项目实际需求及合同履行相适应,故投诉不成立,驳回该条投诉。
4、本项目的建筑物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本项目是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基于项目本体建筑的特殊性,需要更专业的团队来参与文物保护工程,确保工程质量。此条设置与采购项目实际需求及合同履行相适应,故投诉不成立,驳回该条投诉。
5、本项目建筑物通过国发〔2006〕19号文件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督发〔2014〕37号)“四、设计施工单位要求从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防雷工程方案设计、工程施工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计、施工或者设计施工一体化的甲级(或者一级)资质,具有一定的文物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施工经验。对于设计施工单位相关资质或者设计施工质量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国家文物局将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应主管部门。”故此条设置与采购项目实际需求及合同履行相适应,故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该条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万载县人民政府或者宜春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万载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