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
吉安高新区
管委会
“吉安高新区凤凰园区及西区交通标志牌建设采购”项目
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吉县财购处[2022]06号
投诉人
:吉安三冠风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城南专业市场钓源大道36号(盛隆国贸城)5栋店面1-07号
邮编:33202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罗龙杰
联系电话:1879796****
被投诉人
1
:
吉安高新区管委会地址:吉安县凤凰镇凤凰大道一号
联系电话:1397960****
被投诉人
2
:
抚州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曾女士 联系电话:1571207****
地址:吉安县望族名家小区14栋2单元401室
2022年9月29日,本局采购办受理投诉人关于“吉安高新区凤凰园区及西区交通标志牌建设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中天吉县政采[2022]005号)的投诉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吉安三冠风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质疑事项范围内提起的投诉予以了受理。受理后,我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由:
1.投诉事项一:中标单位不具备所投产品的生产制造能力,存在虚假响应投标。
投诉事项二: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未核实中标人是否具备生产制造能力,专家不作为,未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五十二、七十五、七十七条。
3.投诉请求: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并对中标单位进行处罚。
二
、调查事实
1.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之规定
“……
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
经审查,我局认为:中标供应商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投诉人以中标单位所投产品不在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而认定其存在虚假响应投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理由不充分,与《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通知精神不符,
请求不予以支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第三款“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声明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经调查,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调查,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符合性审查,并确定其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也未约定评审专家评审现场需核查投标人是否具备生产制造能力。至于中标供应商在合同履行中是否能提供投标时所承诺的产品,采购人可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之规定,
采购人依法、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并按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采购人还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我局认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投诉人以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未核实中标人是否具备生产制造能力缺乏法律依据;投诉评审专家不作为,未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缺乏事实依据,
请求不予以支持。
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请求不予以支持。处理决定如下:依法驳回投诉,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安县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吉安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