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井财罚字[2024]2号)

江西政府采购网 2024-04-12 00:00:00

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财罚字〔2024〕2号

江西驭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吉安市财政局 吉安市公安局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财购〔2023〕34号)工作部署,检查组对你公司代理的井冈山市2022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安置房建设项目(红星城区一期)设计采购(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2〕23号)、井冈山市2022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安置房建设项目(茨坪城区D-36、D-37地块)设计采购(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2〕24号)等两个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及处罚决定

(一)被检查项目:井冈山市2022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安置房建设项目(红星城区一期)设计采购(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2〕23号)

1.评分标准技术分工程设计目标控制方案、项目方案设计以“优、一般、不合理”作为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条例第34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2.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示违反条例第50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二)被检查项目:井冈山市2022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安置房建设项目(茨坪城区D-36、D-37地块)设计采购(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2〕24号)

1.评分标准技术分工程设计目标控制方案、项目方案设计以“优、一般、不合理”作为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条例第34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2.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示违反条例第50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以上两个被检查项目共计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力。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井冈山市财政局 

2024年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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