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公示-吉青财采罚决〔2024〕4 号

江西政府采购网 2024-08-29 00:00:00

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青财采罚决〔2024〕4 号)

事人:江西和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872923769


地址:吉州区北门街 299 号

一、违法事实

2024 年 5 月,本机关开展了全区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

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代理青原山风景区创 5A 级

旅游景区提升工程狮子山林相改造项目(项目编号:赣和新政采

字 JA〔2023〕014 号)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分中关于技术负责人内容设置

“拟派技术负责人在取得园林类职称证书的同时取得人力资源

管理师资格证书高级及以上的得 3 分,中级的得 2 分,初级的得

1 分。”该商务条件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

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

(二)款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以《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吉青财采罚告〔2024〕4 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至今没有向本机关提交

相关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没有申请听证,视为

放弃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江西省

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的通知》(赣财规〔2023〕4 号)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涉及

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200 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且系初次违法,未影响项目中

标成交结果,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

— 2 —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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