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公示-吉青财采罚改决〔2024〕5号

江西政府采购网 2024-08-29 00:00:00

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青财采罚改决〔2024〕5 号)

事人:吉安市青原区妇幼保健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04748512313 K

地址:青原区正气路

一、违法事实

2024 年 5 月,本机关开展了全区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

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组织开展青原区妇幼保健院

供应室装修及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新明政采字〔2023〕

QY003)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产品优势的评审内容设置“所投脉动真

空灭菌器系列产品应为中国医学装备协会认证的优秀国产医疗

设备产品目录的产品的,得 1 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加

盖制造商公章的中国医学装备学会的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

制造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该行为涉嫌

将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认证作为实质性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

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上事实有 2024 年 5 月 28 日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 1 —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

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以《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吉青财采罚改告〔2024〕5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

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至今没有向本机关提

交相关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没有申请听证,视

为放弃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江西省

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的通知》(赣财规〔2023〕4 号)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

为轻微,未影响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 2 —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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