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购罚决〔2024〕11号)

江西政府采购网 2024-10-25 00:00:00

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购罚决〔2024〕11号)



当事人:吉安市创安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0674936559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和济春天38栋1-1103号

        2024年8月28日,本机关吉安市创安电子有限公司向采购单位提交了《中标放弃函》,提出因公司所投电脑中标后制造商无法满足采购清单技术参数要求,不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放弃该项目成交资格。
        2024年9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成交单位吉安市创安电子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就其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事宜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吉安市创安电子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事实成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024年10月8日,本机关向吉安市创安电子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财购罚告〔2024〕12号),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告知期间未收到吉安市创安电子有限公司陈述、申辩的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之规定,该项目成交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决定给予吉安市创安电子有限公司采购金额(802388元)千分之六计人民币肆仟捌佰壹拾肆元叁角叁分(4814.33元)的罚款。
        限吉安市创安电子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吉安市创安电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法院)或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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