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购罚决〔2024〕10号)

江西政府采购网 2024-10-25 00:00:00

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购罚决〔2024〕10号)

当事人: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1942210D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207号


        2024年7月2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江西凯尔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质疑答复的投诉,其中投诉事项涉及“录播教室系统采购项目”中标单位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制造商广东得胜电子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的声明函存在虚假材料问题,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开展了调查。经向广东得胜电子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函核实,函复广东得胜电子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小微型企业,以此认定其为大型企业。
        2024年9月3日上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就其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事宜进行了询问调查,具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授权代表陈述:在投标前,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制作标书的工作人员通过企查查网站查询了广东得胜电子有限公司的情况,并由此认为广东得胜电子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024年10月8日,本机关向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财购罚告〔2024〕11号),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告知期间未收到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陈述、申辩的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之规定,该项目中标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给予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采购金额(2021397.12元)千分之六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贰拾捌元叁角捌分(12128.38元)的罚款。
        限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法院)或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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