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井财罚字〔2024〕13号)

江西政府采购网 2024-11-20 00:00:00

对井冈山市厦坪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井冈山市厦坪镇人民政府

根据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排查整改工作部署,检查组对你单位组织的井冈山市厦坪镇厦坪村、沉塘村农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井政采字[2023]56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及处罚决定

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评分设置“1.投标人所投95马力轮式拖拉机轮距(前/后):≥1660/1600mm者得2分、5.投标人所投履带式联合收割机整机质量:≥4325kg(使用质量)者得2分、9.投标人所投70马力轮式拖拉机轮距(前/后):≥1000/1150mm者得2分.....”等得分项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货物配置数据一致,该项目属于采购货物,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得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评分设置“投标人所投70马力轮式拖拉机轴距:≤1740mm者得2分”得分项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70马力轮式拖拉机配置轴距为≥1740mm完全相反,评审因素设置有歧义。

你单位未提出反对意见,以上事实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8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井冈山市财政局 

2024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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